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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 构建全方位立体式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体系

来源:0     发布时间:2017-11-23 00:00:00      

来源: 中国网

中国网11月13日讯(记者 祝颖丽)近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此次《暂行办法》的印发是继今年3月教育部等五部门出台的《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的政策后续,是对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贯彻落实,是深入推进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根本要求,是进一步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规范高校职称评审工作,有利于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暂行办法》力求“短、实、新”,共分五章、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说明文件制订的背景目的、适用范围和相关的责任主体,明确权责同步下放。

第二章,关于评审工作。对评审权下放后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文件制订、文件备案、自主评审、工作年报以及档案保存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章,关于监管内容。主要包括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及有关政策、落实评审工作有关要求、规范有序开展评审等内容。

第四章,关于监管方式。主要通过书面核查、抽查巡查、实行信息公开、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等加强监管。

第五章,关于惩处措施。明确对相关责任主体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措施。

此次《暂行办法》还提供了一些创新的监管方式,明确了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多种方式:一是书面核查。二是“双随机抽查”和专项巡查。三是信息公开。四是自我监管和社会监督。

在后续落实方面,《暂行办法》针对高校职称评审中的不同主体,提出了相应的违纪违法惩处措施。包括对相关教师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对评审专家、高校和院系党政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对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校要求进行整改等。

同济大学副校长吕培明认为,《暂行办法》展现了“行之当行、事者应为”的良好状态,着力构建了高校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参与的全方位立体式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体系,必将促成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审顺利进行,带动职称评审监管向规范化迈进。

 

原文链接:http://edu.china.com.cn/2017-11/13/content_418840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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