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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宣传学习活动的通知

来源:0     发布时间:2016-11-18 00:00:00      

中大南方〔2016〕152号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关于组织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宣传学习活动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各室、部、中心、馆: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视频会议要求,各学校应及时传达学习新的《民促法》修法精神,为贯彻落实新的《民促法》营造良好氛围,促进民办教育事业规范特色优质发展。经研究,学院决定组织党委中心学习组、各单位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新的《民促法》修法精神和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内容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

2.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情况答记者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

二、学习时间

2016年11月18日至11月23日

三、相关要求

1.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在学习过程中,要把修法的初衷和过程向教职工传达,使大家理解修法初衷、了解修法过程,对修法的内涵有正确的认识,对民办教育发展方向有正确的认识,切实推动学院发展再上新台阶。

2.深入学习,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传达学习修法精神活动,利用好信息化手段,通过网络、新媒体、宣传栏、报刊等方式加大宣传,让教职工准确理解和把握立法意图、修法原则、政策要点,为法律贯彻落实营造良好氛围。

3.按照省教育厅要求,请各单位将学习、宣传等情况形成报告,于11月23日(星期三)17:00前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至学院办公室。联系人:曾婷婷,联系电话:020-61787349,邮箱:759046692@qq.com。

 

附件: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教育促进法》的决定

            2.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情况答记者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

                      2016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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