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财务信息 您当前位置是: 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 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 财务信息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来源:0     发布时间:2015-11-04 11:06: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山大学南方学院银行账户的管理,强化资金监管,保证学院资金的安全和流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中山大学南方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银行账户归口财务部统一管理,财务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的规定管理全院的银行账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内各单位,包括各系、部、中心、室、馆、工会、基金会等。

     第四条   学院的银行账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是学院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学院可根据有关规定在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和基本存款账户一经确定,非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改。

     (二)一般存款账户是学院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开设的银行借款转存账户。

     (三)临时存款账户是学院因临时需要开设的账户。

     (四)专用存款账户是学院因特定用途需要开设的账户。

     第五条   财务部应安排专门人员,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学院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财务部应规范银行账户的管理,根据学院实际需要,申请和开设银行账户,保证学院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防范和规避金融风险。原则上不得多头开户。财务部应适当控制在银行开设账户的数量,防止账户过多过滥。银行账户的设立应尽可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   开户与销户

     第七条   学院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由财务部根据方便、快捷的原则提出申请,报院长和财务总监同意后,报董事会审批。

     第八条   财务部和独立注册单位(如基金会等)可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院内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得在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银行账户。

     第九条   院内二级单位(或挂靠单位,如协会、学会、基金会)因为实际需要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确需在院外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的,需提交以下文件,由财务部审查,报院长和财务总监同意后办理:

     (一)主管部门批件或在政府部门办理的许可证、执照;

     (二)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三)财务人员身份证明(从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

     (四)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五)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条   财务部需开设临时存款户和外汇存款户时,需写出申请报告,报院长和财务总监同意后,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学院银行账户的名称、性质等发生变化,财务部应按照国家规定撤销原账户,开立新账户,并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学院银行账户撤销时,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时应交回或及时销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财务部应加强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按规定保管和使用银行票据、印鉴,将款项及时缴存银行,并定期与银行对账,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第十四条   财务部和其他单位要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收入款项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

     第十五条   财务部和其他单位不得在多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设多个基本存款账户;学院银行账户仅供学院办理结算业务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给院内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开具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公款私存。

     第十六条   财务部负责人为银行账户管理责任人,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检查、监督各个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按规定处理,必要时报主管院领导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银行账户发生重大变动或重要情况时(如银行账户被冻结或资金被划走),财务部门或其他开户单位应及时上报学院领导,以便学院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四章   责任

     第十八条   由于印鉴管理不当导致学院利益受损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由于票据管理不当导致学院重大经济损失的(如丢失重要空白凭证、银行票据等),学院将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学院各单位弄虚作假,欺骗学院和私自开设银行账户的,要限期撤销,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相关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各单位未经财务部批准私设银行账户或在多家银行机构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的,要限期撤销其账户,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单位隐瞒、挪用、截留、贪污银行账户资金及超过限额的备用金,或者坐支收入的,学院将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单位的银行账户发生重大变动或重要情况时(如银行账户被冻结或资金被划走),因未及时报告或采取必要措施造成损失的,学院将按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年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单位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公款私存的,学院将没收全部款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院各单位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出租、出借和转让其银行账户的单位,学院除责令其纠正外,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按学院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上一篇: 教工网上查询工资薪金使用指南
下一篇: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资金支付审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