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0 发布时间:2017-10-30 09:41:00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国际化进程,进一步规范学生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是指在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注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的在读学生。参加国际合作项目的学生以下简称“交流生”。
第三条 学生出国(境)是指在校生通过国家、省、市等政府机构和学院交流与合作项目,以及经学院批准的国(境)外机构资助的各类出国(境)活动。各单位根据本学院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与国(境)外院校建立的学生交流项目,经学院批准后纳入学院统一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出国(境)从时间上可分为短期和长期,出国(境)在3个月以内的,称为短期出国(境);出国(境)达到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称为长期出国(境)。
第五条 国际学院是我院学生出国(境)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出国(境)计划、联络、审批、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负责按名额和条件对本单位的申请学生进行初选和内部公示工作,负责办理相应审批及备案手续,指导交流生境外学习计划、跟进交流生境外学习情况、组织交流生返校后报到注册、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党籍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教务与科研部负责各类长短期出国(境)本科生学籍管理、交流生学分互认备案、成绩登记,以及离返校手续办理等工作。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交流生的政审、校内奖助学金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财务部负责对交流生学费和其他应缴费用进行核实和审批。
第十条 校园管理部负责长期出国(境)学生的校内住宿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条件
申请校际交流出国(境)项目的学生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能自觉执行学院规定,无严重违纪行为或违法行为。
(二) 外语水平、学业水平符合项目要求,身心健康,适应能力强。
(三) 无拖欠应向学院交付的费用,具备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
(四) 承诺履行本暂行规定和校际交流项目协议。
(五) 符合特定项目或接受方院校规定的其它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选派程序
对于学生出国(境)交流项目,学院坚持“学生个人申请,学院择优推荐,学院集中评审,学生签约派出”的原则。
(一) 各相关教学单位应在每学期初向国际学院申报本单位拟开展的学生出国(境)交流项目需求及计划,并提交协议书复印件、学分互认表等相关审核材料。
(二) 国际学院根据政府项目通知或学院交流项目协议在每学期初制定本学期《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出国(境)计划》,上报学院批准。
(三) 国际学院根据获准的《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出国(境)计划》通知相关单位选拔学生,并与各相关单位联合进行项目宣传活动。
(四) 各相关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学生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根据项目要求按一定比例差额选拔派出学生。学生需根据项目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后统一报国际学院。
(五) 国际学院项目承办单位协同国际学院将候选人申请材料寄送国(境)外合作学校或教育机构审查。
(六) 项目承办单位协同国际学院将国(境)外院校录取结果通知学生所属单位。所属单位根据录取结果协同教务与科研部及学生工作部办理派出手续。
(七) 项目承办单位应对项目涉及的实习或实践教学活动内容、学生安全等事宜负责。项目结束后,承办单位应组织交流生在返校两周内向国际学院提交《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回校报到表》及其他备案文件。
第十三条 学籍
(一) 交流生经批准出国(境)期间的国内学籍不作异动,学生在国(境)外学习的时间计入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学院按程序进行课程和学分认证。学生在获得录取通知书及签证(注)后,必须及时到教务与科研部及相关部门办理离校备案手续。
(二) 交流生必须按我院和外方院校的要求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在外学习期间被外方院校开除或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刑事法律责任追究者,我院根据学习管理规定作相应处理。
(三) 交流生必须按照批准时限如期返校。返校后应在两周内到国际学院和所在单位办理报到手续,到教务与科研部办理到校备案手续。
(四) 学生出国(境)逾期,擅自超过批准出国(境)返校时限或申请延期未经批准未返校者,根据学籍管理规定作相应处理。
(五) 联合培养研究生执行相关培养协议书的要求。
第十四条 学分及成绩认定
(一) 学生在申办出国(境)签证(注)期间,可以正常选修我院下学期课程;获得签证(注)后,由所在单位统一到教务与科研部办理退选手续。
(二) 交流生在对方院校选修课程应符合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应选择与我院本专业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学习,在学生离校前,由学生所在单位确定在对方院校应学课程,报教务与科研部审核备案。对学有余力者,鼓励其在完成学习计划的基础上选读学习计划以外的其他课程。
(三) 如果学生需要认定学习计划以外的课程学分及成绩,应在确定国(境)外选课一周内将所修课程的课程描述报至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统一与开课单位协商,进行课程认定工作。
(四) 交流生应在返校两周内,填写《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回校报到表》后附的《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出国(境)学分互认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确认,教务与科研部审核后,办理我院相应的课程学分及成绩登记手续。
(五) 原则上学生在国(境)外院校修读的课程内容与我院就读专业教学计划课程相同或相近度达70%及以上的,可直接进行学分互认,课程名称、学分、成绩不变,课程性质按我院专业教学计划记录;课程内容与我院专业教学计划内课程差异较大(相近度70%以下)的,课程名称、学分、成绩不变,课程性质按任意选修课记录。
(六) 如果国(境)外院校的评分标准与我院评分标准不一致,学生应在办理成绩认定手续时,提供国(境)外院校出具的有效评分标准证明,提交所在单位审核,由所在单位统一提交至教务与科研部备案。
(七) 赴国(境)外院校短期研修并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经所在单位认定,教务与科研部审核后,根据其所学课程获得我院相应学分。
(八) 如果学生在国(境)外院校学习期间所选课程与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的课程相距较大,未能得到所在单位、教务与科研部认证许可,返校后,必须补修出国(境)期间所缺的课程,否则将不能在我院正常毕业。因此而导致的延期毕业等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申请延期的,经学院批准,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九) 交流生在国(境)外院校修读的院校和专业应与离校时备案的院校和专业一致,不得更改。学生在国(境)外院校修读期间,因个人原因擅自更换院校或专业,所获得的学分,一律不予承认。
(十) 原则上,学生所在单位应在收到《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出国(境)学分互认申请表》后的一个月内,确定应认可的成绩及学分,指导学生前往教学与科研部办理成绩登记等手续。国(境)外院校提供的成绩单将作为派出学期的成绩单由教务与科研部统一存入学生档案。
(十一) 学生在国(境)外交流期间应完成所有学习计划以内的课程,如出现不及格课程,在外校可以重修的应及时重修;未能在外校重修的,返回我院后应重修与该门课程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具体课程由所在单位认定和审核,教务与科研部备案。
第十五条 毕业
(一) 参加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的学生,申请我院毕业及学位证书者,毕业及学位资格审核条件按我院相关规定要求,必须修满专业教学计划内要求的所有必修课程。国(境)外院校修读的课程学分互认完成后,在学制规定时间内,未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必修课程的,按结业处理。学生结业后可向所在单位办公室申请补修,一年内补修合格者可申请我院毕业及学位证书,毕业和学位授予时间按补修合格之日计起。
(二) 双学位项目、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按学位管理及项目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出国(境)前管理
(一) 学生本人填写《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审批表》,并经所在单位和国际学院审核后,由项目承办单位协同国际学院负责对外联络,并指导、协助办理出国(境)所需手续。
(二) 交流生获得签证(注)后,项目承办单位协同国际学院统一将名单(含姓名、学号、专业、系别)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组织本单位学生及时到教务与科研部、学生工作部、财务部、校园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办理各项手续。
(三) 项目承办单位应协同国际学院与交流生签订《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协议书》。各单位经学院审批的交流项目,根据项目要求与非我院注册学生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协议书文本须报国际学院审核。
(四) 各单位经学院审批的交流项目的有关协议及文件,在按项目规定办理后相关手续后,应将协议书交国际学院存档。
(五) 国际学院、学生工作部和所在单位共同对学生进行出国(境)行前教育。
(六) 交流生应当投保相关旅行险和在国(境)外期间有效的医疗和意外保险,并承担本人人身和财产安全责任。
(七) 原则上,得到国家助学贷款及校内贷/借款的,应将贷/借款偿还后再办理相应的出国手续。
第十七条 出国(境)期间管理
(一) 学生出国(境)后的管理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国际学院和学生所在单位协调管理。
(二) 各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出国(境)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我院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选课及学习指导工作。学生工作部负责统筹学生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国际学院负责与境外机构的联络和沟通工作。
(三) 学生抵达国(境)外院校后,应于一周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我院国际学院和所在单位,以便与学院保持联系。学生在外期间,不得从事有损祖国利益与祖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同时要维护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声誉,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增进友谊。
(四) 学生应严格执行我国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院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五) 学生在国(境)外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及其后续成果,均应注明作者单位为中山大学南方学院,也可同时联署外方联合培养单位。
(六) 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在外学习时间办理相应期限的签证(注)及居留许可,如果需要,应及时办理延期手续。在国(境)外遗失护照或通行证须及时报告我驻外使(领)馆和当地治安机关。
(七)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颁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计字[89]第138号)第八条第十二款的规定,学生在国(境)外期间医药费自理。学生应在留学目的国或地区办理相应医疗和人身意外保险。
(八) 派出学生因某种原因不能在国(境)外完成学习任务,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可返校继续完成学业。
第十八条 回国后管理
(一) 学生返校两周内,持《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回校报到表》到所在单位报到,并按规定到国际学院等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 属于双学位项目并符合毕业条件和学位条件的、已达到毕业年限的学生,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在国(境)外的一切学习、生活及相关费用按选拔通知或协议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在出国(境)之前应提前交清在外学习期间的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费和协议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出国(境)前办理护照、签证(注)等费用自理。
第二十二条 其他形式的学生出国(境)活动,参照本暂行规定。本办法未涉及的特殊情况,与项目立项单位和委托单位有特别约定的,须另行申报审批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2: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协议书.doc
附件3: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回校报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