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0 发布时间:2015-10-30 00:00:00
第一条为激励本校家庭经济困难优秀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教育部教财[2004]3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本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的评选比例不超过二年级以上在校生人数的0.18%。
第三条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励志奖学金奖励资金由学院从事业收入中出资设立。
第四条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
第五条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爱国爱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学院的良好形象;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学生中能起到先锋模范作用,为学院作出较大贡献;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提供相应的成绩单及获奖证明);
(5)家庭经济非常困难,如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等(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生活俭朴。
第六条 每年9月底前,各学系要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登记、认定情况,提出所属学系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以下简称学工部)。学工部整理好各学系报送的方案后提交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进行审核。
第七条 每年10月10日前,学工部负责将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励志奖学金名额下达各学系。
第八条 每年6月前,学工部负责将下一学年的励志奖学金预算报送学院财务部,由学院财务部报送学院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工部统筹,各学系组织实施。各学系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学工部备案。
第十一条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十二条 每年10月31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各学系提出申请,并递交《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家庭经济情况认定表》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每年11月1日-10日,各学系根据学生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报系领导研究通过后,在本系内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式,公示无异议后,将通过初审的学生材料报送学工部;每年11月11日-11月20日,学工部对各学系上报的材料进行整理、审核,报送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评审,确定获奖名单;每年11月21日-30日,公示获奖名单。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30日前学院将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各学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励志奖学金的初审工作,确保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学院财务部对励志奖学金奖金进行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上级领导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院进行名额指标分配,将综合考虑各学系学生的缴费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资助工作开展绩效等因素。
第十七条 在同一年度,同一学生原则上不同时获得学院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八条 各学系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工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