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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教职工申请贷款购车办法(暂行)

来源:0     发布时间:2015-11-04 11:15: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学院进一步发展,解决部分教职工工作实际困难,吸引高层次人才,构筑人才高地,促进学院事业的发展,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教职工”指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员工。

    第三条  为提高办事效率、降低学院公务车维护成本等,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学院对自行购置私家车并提供私车公用的教职员工给予一定的购车贷款优惠政策。

第二章 申请贷款对象

    第四条  可以享受学院购车贷款的对象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系正副主任、部门正副职或正高职称(含)以上正式在编教职员工。

    第五条  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高层次人才或者引进的特殊人才。

第三章 申请贷款金额

    第六条  教职员工购买私家车,学院可根据其需要提供一定数额的购车贷款,贷款金额不高于净车价的50%,其余部分由教职员工自行解决。购车贷款最高限额详见附件1。

    第七条  该贷款只能用于教职员工购买私家车,不得挪作它用。

    第八条  该贷款为无息贷款,最长贷款期限为三年。

第四章 申请贷款程序

    第九条  购车贷款的申请流程:

    (一)  满足条件的申请人提出书面贷款申请,填写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教职员工购买私家机动车贷款申请表(附件2);

    (二)  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三)  学院财务总监审批;

    (四)  学院分管副院长审批;

    (五)  学院院长审批。

    第十条  购车贷款的支出审批流程:

    (一)  校园管理部审批报告;

    (二)  校园管理部代表学院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协议(详见附件3);

    (三)  贷款申请人填写贷款借据;

    (四)  财务部付款。

第五章 贷款的归还及保证

    第十一条    购车贷款的归还

    (一)  由学院自申请人发生实际贷款的次月起分36个月等额从申请人薪酬中逐月扣除。

    (二)  若遇贷款人辞职、被学院辞退、调动等离开学院的,贷款人须在离职日之前一次性还清贷款。

    第十二条    贷款人必须在收到学院贷款30日内,将所购车辆的产权证及发票原件交由学院档案室保存,在所贷款项全部还清后(含滞纳金)退还。

    第十三条    学院为申请人提供相应购车贷款额度后,不再提供申请人在购车时发生的其他任何担保。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自购车之日起,车辆所有权归购车者个人所有。如遇特殊情况,需私车公用,学院需征得教职员工本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并由学院承担私车公用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一般情况下,学院不再为已享受购车贷款的教职员工提供公务用车服务;确因业务需要,需临时使用公务用车,由教职工个人申请、经分管后勤副院长审批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可申请使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山大学南方学院财务部、校园管理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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