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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私车公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0     发布时间:2015-11-04 00: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随着学院事业的发展,对外开展招生、教学、交往联络等对交通工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方便工作,提高办事效率,鼓励教职工私家车辆提供服务学院需要。为了规范管理,明确责任,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车公用是指因学院临时或长期工作需要,经学院批准后,教职工自愿将自行购置的车辆用于学院公务活动。

    第三条 私车公用采用“自愿申请,适当补助”的原则。


第二章 私车公用车辆要求

    第四条 教职工私车公用所提供车辆必须符合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投保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责任险。

    第五条 教职工私车公用所提供车辆必须定期参加年检,安全性能良好,必须证照齐全、手续完备。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拥有私人汽车且汽车保险齐备、驾龄超过3年并且在交警部门未有主要责任事故记录的教职工,方可申请私人汽车部分用于学院公务业务。

    第七条 教职工首次私车公用时应向学院校园管理工作部提出申请报备,填写《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私车公用申请备案表》,并提供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教职工私车公用原则上需提前1天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列明去向、申请人、车牌号、随行人员、申请时间、使用目的、使用时间、使用车辆种类、人身保险情况等相关事宜。填写完整后提交部门负责人同意后,送校园管理部审核,校园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私车公用。

    第九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私车公用教职工填写《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私车公用申请及行驶记录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交校园管理工作部备案。未经批准的,所产生的费用自理。


第四章 私车公用费用

    第十条 学院对专职教职工私车公用进行合理适当的经济补贴,补贴包含油费、司机个人劳务补贴、路桥费和停车费,在财务报销时,需提供《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私车公用申请及行驶记录表》。学院不负责其它费用的支出。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2。

    第十一条  为便于学院私车公用管理,学院确定部分公务发生常用地点,常用地点各类用车费用标准为固定费用,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3,其余公务地点公车私用补贴标准以附件2标准计算。


第五章 私车公用违章与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教职工在车辆使用中必须严格遵守车辆管理条例和交通法律法规,文明安全驾驶,因交通违规处罚由个人负责,罚款由个人承担,学院不承担因违章处罚的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由于教职工使用不当,而导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修护费,由教职工自己处理。

    第十四条  车辆使用中发生交通意外事故时,车主应做应急处理,迅速向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并向学院校园管理部报告,校园管理部可派员协助处理。因本人责任造成交通事故的,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校园管理部、财务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附件1: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私车公用申请及行驶记录表.docx

         附件2:各类型用车费用和补贴标准.docx

        附件3:常用地点各类用车费用标准(单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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