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0 发布时间:2015-11-04 09:09: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各类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学院教职员工根据工作需要,使用学院预算拨款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包括: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各单位,是指学院内各教学单位,各室、部、中心、馆。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条 各单位员工参加学院外其他单位组织各类培训,应按照“针对性强,有所侧重”的原则,重点的保障学院中青年骨干教职员工。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六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其中教学单位培训计划由教务与科研部汇总审核后,报预算委员会,行政单位培训计划由人事组织部门汇总审核后,报预算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院长和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180
伙食费 110
场地费和讲课费 80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40
合计 41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结算报销。
7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7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5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3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45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参加院外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培训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教职工培训结束后,凭票据实报销;未统一安排食宿的,其住宿费、伙食补贴以及往返培训地点产生的交通费,按照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进行报销。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二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中山大学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 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员工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除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组织部和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