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0 发布时间:2015-11-04 09:11:50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公平的培养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全体在校学生,对欠缴学费、住宿费等款项的行为进行管理规范,并作为《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缴费规定》的配套文件。
第三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因家庭确实困难无法足额缴费的,应向学院申请办理缓缴手续,获批后可注册并入学就读,同时需按承诺的还款计划还款。
第四条 从第二学年开始,欠费学生应及时向学院申请办理缓缴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手续的,根据教育部令第21号第十条及二十七条规定,不予注册学籍,作退学处理;办理缓缴手续获批的,学院暂缓注册其学籍,待缴清欠费后予以注册。
第五条 缓缴到期后如累计欠费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不得再次申请缓缴;连续申请缓缴达到两次的,不得再次申请缓缴。
第六条 学院财务部门定期将欠费学生名单提供给教务部门、学生工作部门、网络与实验中心及教学单位。
教务部门对于办理缓缴手续并获批的学生暂缓注册其学籍,暂缓注册的学生可通过系统选课、学习及考试,但无法查询学籍情况及成绩,在毕业前不能进行毕业数据上报和学历注册工作,无法获得国家承认的本科生毕业信息,无法取得毕业生就业推荐资格,无法取得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对于欠费学生教务部不予出具学业成绩单(中英文)、在学证明(中英文)等相关证明材料及办理修改个人身份资料、个人成绩等相关手续。
学生工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困难学生临时补助等支持。
网络与实验中心对于欠费学生暂停其使用学院网络、暂时冻结其校园卡。
各教学单位加强对欠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协助学生工作部门为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支持。
第七条 学院保留以合法手段追缴欠费的权利。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