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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管理及岗位聘用

来源:0     发布时间:2015-10-30 09:13:17      

    第一条  学院各类岗位的聘用坚持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聘用、合同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在保障用人单位聘用权限的基础上,由学院有关单位负责核查和监督工作。

    第一节 招聘办法

    第二条  为确保招聘质量和尊重用人单位选择权,根据不同类别岗位的招聘要求,成立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为组长, 人事组织部、监察与审计部等相关人员参与的招聘面试小组,全面负责对应聘者的面试工作。

    第三条  面试主要以笔试、面试(试讲)、实际操作、心理测评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学院建立面试小组评委库、笔试题库及面试题库。每次组织招聘面试时,从面试小组评委库中抽取不少于3名评委加入面试小组。

    每次招聘管理岗位人员时,应从笔试题库及面试题库中各抽取一份试题作为当次公共考题。

    第二节 招聘条件

    第五条  应聘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思想表现及健康要求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无犯罪记录。

    2.身心健康,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素质和能力。

    (二)学历、学位及年龄要求

    1.应聘教师岗位人员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只具有学士学位人员,应毕业于国内、外重点高校,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

    年龄要求:应届硕士毕业生,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具有博士学位或讲师、中级职称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博士后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副高及以上职称者,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2.应聘管理岗位人员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应不超过35周岁;应聘二级单位正、副职负责人,年龄原则上应控制在55周岁以下。

    3.应聘工勤岗位人员应具有中等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应不超过50周岁。

    第六条  应聘人员还应符合应聘岗位所规定的岗位要求和业务条件(以学院当年当次发布的招聘简章为准)。

    第七条  特殊人才、高层次师资人才引进条件及引进政策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院兼职教师聘任条件及管理按《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兼职教师聘用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执行。

    第三节 招聘程序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在每年9月,根据学院批准的本学年编制及岗位设置情况,填写《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教职员引进需求计划表》交人事组织部,由人事组织部汇总、核对编制后,统一组织公开招聘。

    第十条  招聘工作以集中招聘为主要形式。原则上每年的3月至5月、11月至12月为集中招聘时间,由人事组织部组织面向院内外的公开招聘。

    因教职员离职等情况导致缺员的单位,可向人事组织部提出招聘申请,进行补员。

    第十一条  招聘程序

    (一)人事组织部根据批准的岗位招聘需求及条件,向社会及合作高校发布招聘信息,内容包括学院简介、应聘条件、招聘岗位及要求、薪资待遇及应聘者须提交的应聘材料等。

    招聘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二)人事组织部在应聘人员提交应聘材料截止之日一周内,完成资料分类、整理工作,送交用人单位负责人遴选。

    (三)用人单位在收到应聘材料后,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招聘岗位数的5倍确定拟面试人选(原则上一个岗位确定的面试人选不得少于3人,特殊情况需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并以书面意见形式反馈给人事组织部。

    (四)人事组织部根据用人单位反馈意见,对拟面试人选的资格、条件要求进行详细核查,如发现与岗位招聘条件和要求不符,应及时与用人单位进一步沟通确认。

    (五)人事组织部通过电话、邮件形式与拟面试人选确定具体面试形式及时间。如出现面试人选不足的情况,及时向用人单位反馈,并确定增补人选。

    (六)人事组织部根据岗位招聘需求确定笔试、面试形式,内容及时间安排,并提前一周时间将安排情况通知面试人选。

    (七)应聘教师岗人员需进行课堂试讲和面试;应聘管理岗人员需参加笔试和面试;应聘工勤岗位人员需参加面试。

    应聘管理岗位人员的笔试和面试成绩分别按百分制评分,并分别占面试综合考评总成绩的40%和60%。面试小组成员根据笔试及面试(试讲)评分结果进行综合评议,经评议后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签署拟聘用意见。

    (八)人事组织部对拟聘用人员进行组织考察后,根据笔试、面试及组织考察情况撰写报告,报学院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批。

    (九)人事组织部根据审批结果,对拟聘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3个工作日。

    (十)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由人事组织部通知其来院报到、办理聘用手续。

    院外拟聘用人员需到学院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方可正式聘用。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岗位聘用合同制。

    第十二条  教学单位聘用兼职教师,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聘用工作,聘用人员应符合学院教师岗位聘用条件和要求。

    用人单位需在确定聘用后一周内,将聘用人员相关资料,包括聘用协议、人员信息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资格证书等交人事组织部备案。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负责人与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聘用为该单位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的工作:

    (一)有夫妻关系的;

    (二)有直系血亲关系的;

    (三)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招聘过程中,负责招聘工作的人员如有与自己存在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应聘人员来学院面试,如需在学院招待所住宿,按学院兼职教师入住招待所收费标准执行;国内聘用人员入职报到后,可报销一次到学院的单程火车硬座车票(须为面试时从所在地来学院乘坐的车票)。

    第十五条  学院引进有特殊约定的人员,按相关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不按规定时间报到,学院有权取消其聘用资格。

    第四节 合同(协议)签订

    第十七条  学院(或二级单位)与拟聘用人员双方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协议),规定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聘用合同(协议)一式两份,签订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协议)经双方签订后即生效,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协议)约定。

    第十八条  聘用合同(协议)期限:根据岗位需要确定,一般首次签订聘期为三年,续聘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特殊情况由用人单位提出,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聘用期满,符合学院相关规定、要求以及年龄上限(副教授不超过63周岁,教授不超过65周岁,博士生导师不超过68周岁),且用人单位确定续聘意向的,报学院审定后,可续签聘用合同(协议)。

    各行政单位管理人员的聘用合同(协议),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授权分管人事院领导与其签订。

    各教学单位教职员的聘用合同(协议),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授权聘用单位负责人与其签订。

    教学单位负责人及特殊岗位人员的聘用合同(协议),由学院法定代表人与其签订。

    第十九条  经学院批准外出进修、学习的教职员,应当签订服务期协议,协议期限由双方在服务期协议中明确。

    第五节 合同(协议)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条  解聘、辞聘

    (一)教职员的解聘、辞聘,由教职员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报人事组织部。人事组织部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报分管人事院领导审定。

    (二)解聘、辞聘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如因被解聘人员提供的通信地址不详或其他原因,发生《解聘决定》未能送达的情况时,人事组织部需同时在校园网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  教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

    (一)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或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在聘期内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三)严重违反学院规章制度或工作规定,发生责任事故,或失职、渎职,给学院或他人的利益、声誉造成重大损害或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学院或所在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向学院提供伪造证件或虚假材料的;

    (六)经学院学术委员会确认,有严重违背学术道德、违反学术规范情节的;

    (七)有违法、违纪行为,并经学院监察部门调查证实,或被公安机关拘留、羁押,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八)教职员未经学院批准,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学院提出,拒不改正的;

    (九)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教职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并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

    (一)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级,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在聘期内患非职业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或不服从调整工作岗位的;

    (三)聘任合同(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协议)无法履行,经与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任合同(协议)达成一致或不服从调整岗位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教职员解聘,需由其所在单位提出解聘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原始记录,由人事组织部报分管人事院领导批准后,发出解聘通知。

    第二十四条  教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协议),但可视情况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其工作岗位或相关待遇:

    (一)在聘期内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二)女性教职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在聘期内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教职员经学院出资培训后,发生解除聘用合同(协议)情况的,涉及学院出资按本规定第七章相关规定或签订的协议书有关条款执行。

    被解聘人员违反规定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学院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教职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协议)终止:

    (一)聘用合同(协议)期限届满的;

    (二)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第二十七条  人事组织部在聘用合同(协议)期满前30天,将续签或终止聘用合同(协议)意向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教职员,协商办理终止或续签聘用合同(协议)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与教职员不再续签合同(协议)或解除聘用合同(协议)的,需填写一式两份《终止聘用合同(协议)证明书》或《解除聘用合同(协议)证明书》,一份存入学院档案,一份交由其本人。

    第二十九条  教职员受聘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且被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达到伤残等级并办理残疾证明,要求续签合同(协议)的,学院应予以续签聘用合同(协议)。

    第三十条  教职员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性教职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聘用合同(协议)期限届满时,学院应将聘用合同(协议)的期限顺延至规定的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三十一条  教职员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学院申请;教职员在试用期满转正后提出辞职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学院申请。

    第三十二条  聘用合同(协议)期满未续签或被解聘的教职员,学院即终止与其的聘用关系。

    第三十三条  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人事组织部应及时到人事代理机构办理解除人事代理手续及相关事项。

    第三十四条  聘用双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一)违反聘用合同(协议)规定的;

    (二)聘用合同(协议)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单方面解除合同(协议)的。

    违约金额由双方在聘用合同(协议)中约定,在聘用合同(协议)中未作约定,但造成经济损失且可计算的,由责任方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节 聘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与学院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聘用期限为三年的,前六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内不予提前转正。具体管理按《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新入职教职员试用期考核及转正暂行办法》(中大南方人事〔2013〕14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  聘用期内,教职员的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等由学院指定的人事代理机构负责管理和接转。

    第三十七条  教职员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婚假、产育假、丧假等,按本规定第九章有关条款执行。

    教职员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或请假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按日停发旷工期间薪酬。

    第三十八条  学院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作息时间按学院校历和相关规定执行。

    (一)学院鼓励教职员在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任务。各单位常规性工作原则上不在工作时间外安排加班。如遇非常规性紧急任务或其他特殊情况,需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加班。

    (二)法定节假日加班按国家相关规定发放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值班不发放加班费。

    (三)确因工作需要在寒暑假期间安排加班的,须于放假前一周在学院办公系统中提出申请。

    (四)其他时间加班,原则上不发放加班费,由所在单位安排补休。

    不提前办理申报手续和未经批准自行加班者,学院不予补休、不发放加班费。

    加班费发放标准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教职员薪酬福利按学院薪酬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工勤岗位人员试用期薪酬按岗位月薪资标准全额发放;其他新入职教职员在试用期内,岗位工资和职务津贴按80%发放;试用期满转正后,其岗位工资和职务津贴按聘用岗位月薪资标准发放。

    实行年薪制的新入职教职员,其试用期待遇按签订的聘用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条  教职员的培训、学习、进修按本规定第七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教职员办理“五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手续;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及兼职教师,按双方协商之薪资标准及发放方式计发,但不享受学院的“五险一金”。

    第四十二条  教职员由学院按相关规定为其安排教师公寓租住,并按有关标准收取房租、水电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  根据学院有关规定,教职员须按时参加学院组织的考核、评先、评优工作(详见本规定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待岗人员管理

    (一)待岗人员是指学院在编人员因不能胜任现工作岗位聘任要求,需培训后上岗或调整工作岗位的人员。待岗人员在未获得重新上岗前,应与学院签订待岗协议。待岗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二)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学院可提供一次培训机会或一次岗位调整机会,本人也可自谋职业。待岗期间按原工作岗位薪级工资核发薪酬。

    (三)待岗人员在待岗期内参加竞聘,被聘用且签订聘用合同的,按新聘岗位薪资标准核发工资。

    (四)待岗人员经培训或调整岗位重新上岗后,仍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学院解除与其的聘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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