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0 发布时间:2016-03-28 09:39: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院师德建设,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综合素养,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主要依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和《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教师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粤教工委〔2015〕5号),旨在引导广大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好教师,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教职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师德建设工作委员会,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主任,分管师德建设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主任,成员由院领导班子有关成员、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会、教代会、学院办公室、教务与科研部、监察与审计部、学生工作部、人事组织部等相关机构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组织部。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师德建设工作小组,党政领导为本单位师德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成员由党政领导、教师代表组成。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学院师德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与部署,制定完善师德建设相关制度和政策,对全院师德建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检查评估,指导各部门开展师德建设工作。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师德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报学院师德建设委员会备案后实施。
第八条 工会及教代会下设教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工作小组,负责开展师德教育活动,教育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职工队伍。
第九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将师德宣传制度化、常态化。
第十条 教务与科研部负责做好日常教学检查,教学事故认定和学术不端行为通报工作。
第十一条 监察与审计部负责师德问题监督检查工作,受理师德投诉。
第十二条 人事组织部负责师德建设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师德建设委员会出台的相关制度、政策、文件,负责组织师德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师德建设委员会审定。
第四章 主要措施
第十三条 创新师德教育,将师德教育摆在教师培养首位,贯穿教师职业生涯全过程。
(一)继续落实好新教师岗前培训。在教师岗前培训中加强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廉洁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组织新聘请教师在学院培训开班时举行入职宣誓仪式;组织新聘教师签订聘用合同的同时签署师德承诺书。
(二)在教职工全员培训中开设师德专题教育,将师德教育作为教职工全员培训的重点科目,实行常态化培训。
(三)加强教职工行为规范教育。各单位应组织本单位教职工对学院下发的各类行为规范规章制度,特别是教学行为规范和学术规范等规章制度学习,提高教职工履职的规范性和自觉性,培养严谨的治学态度。
(四)推行教师担任新生导师、班主任制度,在实践中坚定教师奉献教育事业的职业信念。
(五)加强对辅导员、班主任队伍的师德教育。
第十四条 加强师德宣传,营造崇尚师德的校园环境。
(一)确定每年9月份为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师德教育月,开展多种形式师德教育、师德宣传工作,加强对优秀教师事迹的挖掘、宣传。
(二)组织师德征文、师德标兵评选、师德典型报告会、教师座谈会,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师德典型事迹,增强师德教育效果。
(三)创新宣传渠道,通过学院院报、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媒体形式,集中宣传报道优秀教师典型事迹,把培养良好师德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鼓励教职工开展师德理论研究。
(五)营造尊师重教的校园文化。广大干部、学生要在工作、学习、生活上多理解教师、关心教师、尊重教师,形成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相包容的校园文化。
第十五条 加强师德考核,督促教师提高自身修养。
(一)在人才引进中,把好师德关。对新进教师入职前做好组织考察,对师德存在问题人员执行一票否决。
(二)师德考核结合教职工年度考核进行,教职工年度考核中“德”的评价作为师德考核结果。
(三)师德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用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单位考评等多种形式进行。考核内容包括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学术规范、服务集体等方面。
(四)师德考核结果存入教师档案,师德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并在职称评审、岗位聘任、干部选拔、评奖评优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六条 注重师德激励,引导教师提升精神素养。
(一)健全师德表彰机制,把评选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等作为学院荣誉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步加大培养和表彰力度。
(二)在学院职称评聘和各类人才选拔中将师德列为重要条件。同等条件下,在职称评审、岗位聘任、干部选拔、青年骨干选培、各类高层次人才评选中,优先考虑师德表现突出的教师。
(三)评优评先结果严格执行网上公示制度,保障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七条 规范师德惩处,加大对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力度,发挥制度的约束作用。
(一)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反师德:
1.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4.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6.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7.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8.利用互联网等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
9. 对学生进行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人格尊严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10.在项目申报、评奖评优、职务评审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11.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二)教师有违反师德情形的,学院可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降低职务等级、撤销职务或解除聘用合同。对严重违法违纪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建立师德问责机制。各教学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师德建设的领导责任。对教师出现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院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强化师德监督,有效防止师德失范行为。
(一)建立和完善师德建设督导评估制度。继续开展落实领导听课制度、教学督导制度、教师互评制度。充分发挥教代会、学术委员会、工会等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
(二)健全完善学生评教机制。修订评教指标体系,继续组织学生进行网上评教,面向院内外有关部门提供评教分析报告。
(三)建立高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由学院监察部门设立师德举报邮箱,建立师德投诉举报平台,及时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对师德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四)建立师德重大问题报告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出现师德重大问题要及时通过学院办公室逐级上报,并做好与媒体及宣传部门的沟通工作。
第十九条 健全教师权益保障机制。
(一)完善教师参与治校治学机制,在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术评价和各种评优选拔活动中,充分保障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创设公平正义、风清气正的环境条件。设置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教授治学,在学术研究、人才培养上充分尊重教师的专业自主权,保障教师依法行使学术权利和学业评定权利。依法建立教师权益保护机制,成立教代会、监察与审计部,负责受理关于师德问题的申诉,保护教师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三)健全教师发展制度,鼓励支持教师参加培训、开展学术交流合作。
第二十条 建立师德建设经费保障机制。
设立师德建设专项经费,由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师德建设专项经费纳入学院年度运营经费进行预算,为师德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