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0 发布时间:2015-10-30 09:35:30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院领导、学生工作部门、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五条 依本办法进行的申诉不影响当事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解决争议。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不能再依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六条 处理学生申诉,应当坚持有错必纠和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学生申诉,不适用调解。
第七条 学生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应该在接到学院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提出申诉。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程序由受理申诉、调查评议、作出决定三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九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和原决定书的复印件或原决定的有关证明材料。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所在系、专业、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对申诉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诉人于7个工作日内补充,逾期不补充的视为放弃,不得再依本办法提出申诉。
申诉材料补充齐全后,再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下列申诉不予受理:
(一)超出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的;
(二)超过申诉期限的;
(三)请求不明确或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
(四)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收到申诉复查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五)已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的。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诉后,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为召集人,组织成立申诉处理小组。申诉处理小组负责对每一件申诉进行调查评议、作出决定。
申诉处理小组通常情况下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3名委员组成;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可以由1名委员处理。
每一件申诉配备一名记录人,负责对处理过程有关情况进行记录,记录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小组成员与申诉人、被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申诉学生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院院长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其他成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
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之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小组应当在决定受理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发送申诉书副本,并告知其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原决定的有关材料及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小组应当依法对案件进行客观、全面的调查。参与处理案件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也可以采取询问、听证、查阅、复制等适当方式收集材料和证据,有关当事人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小组评议案件,不公开进行。
申诉处理小组应当认真审阅案件调查记录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对原决定从事实、依据和程序等方面进行评议。
在案件评议过程中,应当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按多数意见形成决议。记录人应当当场制作评议笔录,由参加评议的成员签名或者盖章。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评议笔录。重大疑难的申诉案件,由申诉处理小组召集人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副主任召集。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学院不得因申诉人提出申诉而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
第二十条 申诉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书面撤回申请,申诉复查程序终止。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电话:61787308。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