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0 发布时间:2018-06-20 17:36:24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广东省学位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学位[2016]3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学校已获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的规章制度,在学校学习并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所要求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位。
第四条 本科毕业,成绩达到下述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按现行的绩点制,其专业课和公共必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须达到2.0及以上。
(三)经学校同意修读辅修专业学位者,在取得主修专业学位资格的前提下,完成辅修专业学位要求的有关课程修读和通过考核,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成绩要求,可以获得学校颁发的两种学士学位的证书。未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者,不得授予辅修专业学位证书。
第五条 (一)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且毕业前仍未解除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符合第(二)项条件者除外。
(二)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且毕业前仍未解除处分者,作弊行为发生后的后续学习期间,未再受到学校、院系的任何纪律或行政处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1.以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定的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以第一完成人获授权发明专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项;
2.获得在国内外高校(国外大学须是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攻读研究生的资格。
3.在思想政治表现、学科竞赛或者课外科技文化活动某项中获得过省级以上(含省级)奖励(仅指个人或5人以内[含5人]的团体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党团组织或学术机构的表彰、奖励)。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审核程序
第六条 学校应届毕业本科生和往届结业换毕业本科生,由教务与科研部于规定时间按本细则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对其品德操行和学业成绩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交由相关院系确认。
第七条 各院系反馈确认结果后,教务与科研部负责复核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复核报告。
第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定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第九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教务与科研部负责向全校师生公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报送学位信息。
第十条 学位信息报送工作以按照当年毕业、当年授学位、当年注册上网为原则。特殊情况下,申请和授予学位的时间可以晚于毕业证书签发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2018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
第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