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0 发布时间:2015-11-04 11:17: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山大学南方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暂付款是指在学院账上发生待结算的各种暂付款项,包括各种工程、设备的预付款、其他应收款(备用金、垫付款、预支差旅费)等。
第三条 学院各教学单位,各室、部、中心、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暂付款办理程序
第四条 暂付款借款人员为正式在岗职工,其他人员不能借款。
第五条 暂付款办理手续
(一) **借款一律填写一式二联的借款单,第一联交借款人保存,第二联作财务支出凭证。报账时应持第一联及原始凭证到学院财务部审核并冲销暂付款账。
(二) 借款单的各项内容应如实清楚填写,并加盖部门公章。按照学院借款审批权限审批后方为有效。
1.借款人原则上是用款人,借款人与用款人不一致时,应在摘要栏注明用款人姓名(还款责任人仍是借款人)。借款人如果是部门负责人、院领导的,其借款单由更高级别权限领导签字审批。
2.暂付款必须有学年内预算项目,在预算范围内借支。无预算、无经费来源的不予办理借款。
3.借款用途与报账支出内容相符,金额的大小写应相符,不得涂改。借支差旅费时应在借款用途中填写出差人数、出差地点和起止时间(县级以上出差地点原则上不借支差旅费、会议费和培训费)。
4.以下用途的借款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还需办理如下手续:
(1)借支仪器设备款应经设备主管部门审批
(2)借支用于支出修缮工程款应经校园管理部审批。
(3)借支用于基建工程款应经基建工程部审批。
财务部门按设备或工程款的合同规定比例审批借款。
第六条 暂付款限额管理和审批权限。学院财务部根据暂付款金额,执行如下规定:
(一) 低于2000元的单笔支出原则上不办理暂付款借款手续,凭合法票据报销。
(二) 单笔现金暂付款2000元至1万元(含1万元)由财务部负责人审批或授权审批,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由财务总监审批或授权审批;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由院长审批或授权审批;10万元以上,由董事长审批或授权审批。
(三) 单笔转账或汇款方式的暂付款,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由财务部负责人审批或授权审批;申请支付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由财务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财务总监审批或授权审批;申请支付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由院长审批或授权审批;100万元以上由董事长审批或授权审批。
第三章 暂付款的报账期限
第七条 现金借支的报账期限。现金暂付款一个月内必须报账。如由于票据不齐等因素影响,在一个月内暂时无法报账的,对未能冲销部分须由借款人返纳现金。如借款后因故推后,且无法确定近期(10个工作日)开展具体业务的,应及时返还借款
第八条 转账(汇款)支付暂付款的报账期限
转账支付的暂付款,原则上应在暂付款业务活动完成后一个月内报账。例:
1.运营费用转账支付的暂付款遵照现金借支的报账期限执行。
2.设备类采购暂付款,无合同的应在货到现场后一个月内办理冲账手续,有合同的应在合同规定的货到现场时间后一个月办理冲账手续。
3.工程、报建类暂付款,应在取得发票后一个月内办理冲账手续。
第九条 对因特殊情况,在上述报账期限内无法办理冲销的暂付款,借款人必须向学院财务部提交部门负责人确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书面报告说明情况,书面报告应明确暂付款冲销计划、承诺报账期限,经财务总监、主管院领导审批后,视具体情况延长报账期限。
第四章 坏账处理程序
第十条 暂付款挂账年限超过1年,收款单位已办理工商注销等各种原因造成无法办理正常冲账手续的,根据暂付款性质,由部门责任人向学院财务部提交经主管院领导及所在单位确认的书面报告以及相关附件,如合同、验收结算文件、工商证明材料等资料。由学院财务部审核后报学院领导审批。
第五章 暂付款管理各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暂付款借款人的责任与义务如下:
(一)暂付款借款人是清还暂付款的直接责任人。即谁是借款人,谁就负责核销、归还借款。
(二)从各项目经费中办理的暂付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公款私用。
(三)暂付款借款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冲账手续,涉及设备采购或工程类、报建类的暂付款,应按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学院各职能主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工程结算等手续。
(四)暂付款借款人院内调动或离校,必须先清还暂付款。如因客观因素制约,确实无法清还暂付款的,须办理暂付款责任人变更手续,由原单位其他在职职工作为暂付款新责任人。暂付款责任人发生变动时,须填写《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暂付款清还责任移交申请表》(范本见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确认、部门盖章后提交学院财务部,同时办理相关文件、资料的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各单位经费项目负责人的责任与义务如下:
(一) 经费项目负责人与暂付款借款人同时承担清还责任。若发生暂付款借款人已离院且有尚未清还暂付款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清还责任。
(二) 经费项目负责人应督促暂付款借款人按规定及时办理暂付款的清还手续。
第十三条 各单位负责人和财务对接人的责任与义务如下:
(一)单位负责人有义务组织本单位的教职工认真学习暂付款相关规定,做好制度宣传工作。
(二)财务对接人员对本单位的暂付款负有催报责任。
第十四条 学院财务部的责任与义务如下:
(一)发生暂付款时,学院财务部门审核岗位人员负责录入暂付款责任人相关信息。
(二)学院财务部门应根据各类暂付款的报账期限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催报工作。
(三)提供暂付款相关咨询工作。
第六章 违规处罚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前账不清、后账不付”原则,逾期未报的,经催报后,未办理延期流程审批的,财务部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逾期一个月未报账的,暂停借款经费支出科目的报账。
(二)逾期二个月未报账的,暂停所在部门经费所有经费支出科目的报账。
(三)逾期三个月未报账的,对经办人所借款项,暂停工资发放,直至暂付款全部冲销为止。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