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0 发布时间:2015-11-04 10:49:4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山大学南方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的原则,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出差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章出差任务的确定与审批
第三条因公到外地出差,必须有明确的出差任务。并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出差人员出差前必须先预计地点、任务、天数、人数、乘坐的交通工具及费用预算,填写出差申请表。
一、教职工出差由部门负责人(系主任)审批,部门负责人(系主任)由主管院领导审批;院领导出差由院长审批;因公出国(境)(含港澳台地区)由院长审批。
二、审批时出差人员须将相关资料作为附件。其中:
1.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以会议通知作为附件。
2.出席各种业务培训会、经验交流会、学术研讨会等,要提供会议通知和确实需要参会的说明,与会人员一般要有高水平的论文到会研讨。
3.其他公务出差,需提供出差目的、任务等方面的报告。
第五条出差审批人应根据业务的紧急程度、重要性和必要性,合理控制出差人员的数量、规模、频率、住宿酒店、乘坐的交通工具和出差工作时限,以提高出差效率,降低出差成本,保证差旅费在年度预算内有效节约使用,如超出规定出差工作时限的,费用自付。
第三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本着便捷、经济的原则,按照规定等级选乘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院长、书记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一)院长、书记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随同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二)学生参与科研活动出差的,可按“其余人员”差旅费标准;
(三)对于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火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对于在偏远地区开展考察、调研等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自驾车或者租车前往的,报销的汽油费和过桥过路费原则上控制在城市间交通费最低标准内。对于由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承担。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四章住宿费
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办法。按规定出差时间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限额标准如下:
一、院长、书记院长、书记及相当职务的人员每人每天住宿费上限为700元.
二、副院长级、教授、研究员及相当职务或职称的人员每人每天住宿费上限为500元。
三、部门负责人、副教授、副研究员及相当职务或职称的人员每人每天住宿费上限为400元。
四、其余人员出差每人每天住宿费上限为250元。
五、学生住宿费每人每天住宿费上限为100元。
六、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
七、同性出差人员选择尽可能以安排两人同住一房为宜。
八、非单人住宿的,按各职级住宿费限额标准加总计算报销额度。
第十二条在出差任务审批时包含了外单位人员的,可按相应级别报销住宿费,对应标准为正处级(含)以上不超过500元,正科级(含)不超过400元,其余人员不超过250元。
第十三条差旅住宿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房手续,因行程安排特殊需适当延长退房时间而造成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需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十四条出差期间,实际住宿天数超过规定出差天数的部分,费用自理。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需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十五条如因开会、招生等原因出差、会议的住宿费由主持会议的单位统一负担的,学院不再报销。由对方统一安排住宿并收取费用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原则上不予报销住宿费。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需报主管院领导审批通过方可报销。
第五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照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出差期间发生的餐费支出列入所属部门经费,不作为差旅费报销。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到外地单位实习、支援工作期间按照每人每天35元标准进行补贴。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参加会议期间的伙食由主持会议的单位统一安排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
第二十二条在广州市各区(含从化、增城等各区)办事,不享受补贴。
第六章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四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照每人每天80元标准上限,据实报销。
第七章报销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六条出差人员事先经领导批准,趁出差之际就近回家探亲办事或旅行的,扣除出差直线机票或车船费外,多开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发放绕道或在家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出差人员等车等船时间一般不超过2天,超过天数者,一切费用自理。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出差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起施行。2010年9月26日发布的《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差旅费开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