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0 发布时间:2015-11-04 09:09:47
第一章 总则
为使我院公务车管理各项工作有章可循,确保公务车的合理和有效使用,加强用车安全及控制用车成本,保障行车安全,充分发挥车辆在学院业务接待和业务联系中的服务作用,结合学院公务用车的工作实际和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务用车,指根据学院日常教学和科研业务需要,供学院日常使用的公务车。公务用车遵循“统一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二条 学院公务车由校园管理工作部直接管理。人、财、物归属学院,具体管理与调度由校园管理工作部负责。
第二章 公务车管理
第三条 公务车仅用于学院的公务用途。车辆管理部门根据公务活动的轻重缓急程度安排用车,排序顺序如下:
(一) 学院大型活动;
(二) 学院重大接待安排,重大外勤公务活动;
(三) 各职能部门一般接待、外勤公务活动;
(四) 各系、教学中心一般接待、外勤公务活动;
(五) 临时性、突发性特急工作,可直接优先安排。
第四条 公务车管理部门为校园管理工作部,工作职责如下:
(一) 车辆的年检、年票、车船使用税和保险费的缴交;
(二) 车辆的日常使用、维修和保养;
(三) 车辆调度、派车管理、车辆行驶登记;
(四) 加油(卡)管理、粤通卡管理;
(五) 专(兼)职驾驶员的管理。
第五条 车辆因公丢失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损失或丢失者,经调查属实的按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六条 因私自出车或将车给他人使用保管不当,造成损失或丢失者,除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外,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第七条 因公出车发生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确系个人责任者,由公务车驾驶人承担相关一切责任。
第三章 公务用车的使用申请
第八条 用车单位因公需要,可按照一定的程序向校园管理工作部申请公务用车,公务车管理员根据用车情况作出调度,并将用车安排通知用车单位。用车任务结束后,用车单位经办人签名确认。具体用车申请程序详见附件1。
第九条 学院公务用车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向用车单位或个人收取一定的成本补偿,在车辆调度允许的情况下,学院教职工因私也可以申请有偿使用公务车。
第四章公务用车的费用
第十条 公务用车实行按实际用车距离计算费用,费用标准包含油费和司机个人劳务补贴,路桥费和停车费据实结算。具体用车费用标准详见附件2。
第十一条 校园管理工作部每月5日前将各单位用车费用清单递交给用车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后,提交学院财务部,财务部进行用车费用的划转或扣除。
第五章公务车驾驶员管理
第十二条 公务车的驾驶员统一由校园管理工作部管理,分为专职驾驶员及兼职驾驶员。
第十三条 专职驾驶员管理及职责
(一) 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和车辆管理规定,树立为学院优质服务的思想。
(二) 热爱本职工作,服从工作安排,坚守岗位,服从调度安排完成出车任务。
(三) 认真做好车辆各项例行维护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公务车管理员提出维修意见,保持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况。
(四) 负责保管本车的各类证件和随车工具。
(五) 保持车辆的整洁和卫生。
第十四条 兼职驾驶员管理
(一)学院实行兼职驾驶员资格审批制度,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兼职驾驶员审批表》(附表2),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报校园管理部组织初审并考核合格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同意后,方可成为兼职驾驶员。
(二)兼职驾驶员的审批,原则上每年审批一次,已取得兼职驾驶资格的每两年复审一次。
(三)担任兼职驾驶员的申请条件是:持有相应驾照;驾龄必须满3年;身体健康。
(四)兼职驾驶员调离原部门到新部门后,其兼职驾驶员资格自动取消,如需要担任兼职驾驶的,需要重新审批。
第十五条 驾驶员工作守则
(一) 遵守国家和地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二)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外借车辆,否则,因此造成事故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一切费用自理。
(三) 未经批准在外停车造成车辆损坏、被盗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济损失全部自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校园管理工作部、财务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